監護
小學學生必須和父母居住在一起。初中和高中年齡未滿19歲的學生在簽證機關出具許可之前必須填寫兩份額外的文件。第一份必需的文件是由年滿25歲的加拿大 公民或永久居民填寫的監護權聲明,說明已經安排監護人在緊急情況下代替父母行事,如需要立即進行醫療救護或乾預之時。在某些情況下,委託服務機構安排寄宿 家庭的家長填寫這份文件。在另一些情況下,提供國際課程的學校校長或董事以這種身份行事。這份文件必須在加拿大獲得公證。
第二份必需的文件與第一份類似,但是必須由原住地孩子的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填寫,說明已經安排監護人代替父母行事。也就是說,父母確認寄宿家庭家長或學校董事會代表將對孩子承擔監護職責。這份文件必須在原住地獲得公證。
提示:你的學生簽證許可必須每年更新。這可以在加拿大境內完成,只需郵寄更新表格並支付125加元即可。
有關監護要求的信息資料可以在CIC手冊和操作備忘錄;海外處理;第OP10章“處理學生簽證許可”第2.7.1.節中查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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